一、离婚时有一方不同意,财产该如何分割
关于婚姻解除之时,若夫妇间就共同资产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样的状况应该由我们的国家法律机关按照财产的特殊性以及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到孩子们的利益、女性当事人及其处于无过失立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针对丈夫或妻子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所拥有的权益等方面,这些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得到适当的维护与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有一儿一女怎么判
在涉及到养育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问题时,法院通常会首先寻求双方的同意,并进行必要的协商;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接下来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年龄不足两岁的幼儿而言,一般情况下,其抚养权通常会被授予母亲;
而对于年龄超过两岁的儿童,其抚养权则需要经过家长双方协商确定。
倘若协商仍然无法达到最佳效果,那么最终由法院依据儿童身心发展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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