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如何转让债权有哪些方式
首先,我们来探讨支付转让这一类型。
当一个公司在进行采购时,它可以选择使用自己手中已持有的第三方所拥有的债权,将其作为货款支付给销售商品的另一方。
这样,销售商品的一方虽然收到了应收账款,但实际上收款人并非购买商品的企业,而是原来就与该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
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债权债务发生期间的交易活动在重组之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过程中并未伴随着新的交易行为的发生。
更确切地说,在重组之后所产生的任何交易都只是为了执行先前的重组方案而实施的。
例如,采用非货币性资产来偿还债务等。
其次,对于债务重组转让来说,这是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各方通过订立协议或者借助其他途径进行商议,旨在达成关于债权转让的决议。
相较于上述提及的支付转让类型,这种情况下,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往往在进行重组之前就已经完成,或者转让债权的时候并不必然伴随新的交易活动的出现。
换言之,重组之后产生的任何交易,只是为了落实重组既定方案所采取的行动。
例如,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包含了部分应收账款。
在此情况下,需要计算出应收账款与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比例,以便识别出本次交易究竟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再次,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情况稍复杂一些。
具体来说,在企业开展以非货币性资产相互交换的交易中,涉及到部分应收账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应收账款构成非货币性资产总体价值的比重,以此来确认为货币性交易还是非货币性交易的性质。
最后,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则涉及到在转让应收账款的同时,转让方需为未来应收账款是否能够按期实现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行为。
举个例子,如果把应收账款用于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然而当应收账款最终能否如约收回这个问题在融资时还不明朗,因此转让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或有负债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权人如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接收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从接获通知书的那一刻算起计算,在三十日之内,向清算委员会提交债权申报书;
未接到相关通知的债权人则需自首次公告公布的当天开始,在九十天内完成对清算委员会的债权申报。
在此期限之外再行申报的债权人,将被视为已默示放弃自身权利。
待债权申报期到期之后,清算工作未正式完成之前,若债权人还有债权需要提出申报,那么他们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提交自己意欲延期申报的申请,而清算组有权参考其提出的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来确定是否采纳该申请。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债权人必须在申报书中详尽地列明自身债权的具体内容、账目数额以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同时提供与这些信息相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文本等,便于清算委员会的细致审查,从而为债务清偿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支付转让业务:在进行该项操作中,企业选择运用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作为支付项来偿还所需款项,这种方式能够使买卖交易提前完成。而在此之后,债权债务双方需要共同协商制定重组计划以便后来实行。
债务重组转让:这是指债权债务各方通过协商,决定将相关权益进行转让,此种交易过程可能会在重组计划实施之前就已经完成。接下来的任务便是要落实具体的重组方案。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应收账款所占的比例直接影响到其是否属于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当涉及到非货币性交换时,如果其中包含了应收账款,那么我们必须要计算出其所占的比重,从而确定整个交易的性质。
对于那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行为来说,转让方需要承担起对未定应收账款的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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