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管辖的内容是什么呢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另外,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管辖的内容应是什么
宣告婚姻无效之诉讼案,应交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予以管辖,这具有重大的现实必要性及实际意义。
首先,基层人民法院位于结婚登记地,便于其深入了解并调查结婚双方当事人是否在结婚实质要件上存在违约行为或违法情形,使得审判工作更为高效精准。
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迅速将案件审理结论报送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以确保有关部门及时介入处理相关事宜。
最后,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能够更方便地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及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视为无效婚姻:
1.重婚行为;
2.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法定婚龄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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