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不同意司法鉴定是否违法
若受诉方在此阶段内,向法庭提交了鉴定申请及预缴的鉴定相关费用,而法庭对此表示拒绝,则此举可能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受诉方可尝试请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法院有望予以认可:
(1)承担鉴定工作的人员,并不符合应有的资质要求;
(2)鉴定过程中涉嫌严重违规操作;
(3)鉴定结论与其背后的科学根据之间,严重缺乏关联度;
(4)鉴定结果在该案的证据体系中,难以为人所接受。
司法鉴定,其本质上,是指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中,鉴定人员利用科技手段或自身的专业知识,来对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性问题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判定,并提供专业性的鉴定建议。
换言之,可以理解为,司法鉴定即是在诉讼全程中,对于案件中的各种专业性问题,由司法机构或者当事人寻求法定鉴定机构的协助,借助他们擅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客观明晰的鉴定见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法官不同意司法鉴定违法吗
若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并预先支付了鉴定费用,而法官对此予以否认,那么这无疑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以下情况被视为合理合法,人民法院将会给予批准:
第一,鉴定人员缺乏应有的资质;
第二,鉴定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规操作;
第三,鉴定结论显然根据不足以支持审判结果;
以及第四,鉴定结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成为作为法庭证据所采用的情形。
司法鉴定通常是指在审理案件当中,鉴定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运用科技手段或者特殊知识来对诉讼中所涉及到的特定问题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精心制作鉴定报告。
换句话说,司法鉴定就是在裁判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由司法机构或当事人委托指定鉴定单位,按照既定流程和标准作出准确判断的一项重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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