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无效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有哪一些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应满足的条件有: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无效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有什么
针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我们需要遵守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起诉的一方向必须为当事人双方合法领取了结婚证件;
其次,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有他们才能提出起诉离婚的要求,任何其它第三者,例如其子女或父母等,都无权假借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之名进行此类诉讼;
另外,起诉离婚的被告方必须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备该条件,则无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得到女方同意或者法律允许,否则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之后一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当然,如果女方自主提出离婚,或者司法机关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这两种情况则不在上述限制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所必需具备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确保当事人双方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其次,恳请注意,诉讼离婚的提出,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而不允许任何其他身份的人士诸如其子女、父母等以起诉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他们同样也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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