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期间,老师是否被视为学生的监护人
校园内教职员工并非未成年学生法定的监护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孩子的双亲才是其实际的监护人。
在通常情况下,学校并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监护照料,除非家长与学校之间已有明确的授权监护约定。
然而,若当有未成年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时,则校方可基于特定情形承担相应的辅助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若诸如学生遭受骨折这类事故的发生,学校未能履行其教育与管理的应尽职责时,校方将必须对此类安全事故负责,并给予赔偿。
在此过程中,学校应承担支付受害者所需医药费、护理人员工资、交通费用以及合适的营养补给,以保障受害者在医院的正常饮食需求。
对于需长期住院治疗的受害者,学校还应负担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如若受害者因此次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学校则需承担辅助器具费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然而如果该事故是由于受害者被除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所伤害而引发的,那么相关责任人将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学校未能履行其适当的管理职责,学校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之后,学校有权利向上述责任人要求赔偿。
1、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综合考虑病历、诊断证书等相关证据来得出结论。
倘若赔偿义务人对于对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用的支付依据包括护理人员的收益水平、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
护理人员拥有稳定收入的,其薪酬可参考类似情况下的误工费标准进行算计。
护理人员无固定薪资且雇用护工人士的单位,其报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务定价进行计算。
3、交通费用的支出应依托于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随行护理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执行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的额度可参照当地国家行政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下来。
5、营养费的支付标准,则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结合医院的治疗建议以及患者情况来决定。
6、残疾人赔偿金的金额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力的程度或是残疾程度来计算出来的,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城市的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参数,自残疾事件发生之日期算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是如果受害者在六十岁以上,则每年的累积数将随着年龄增长而递减;
若受害者在七十五岁以上,则只按五年进行计算,。
倘若受害者虽然残疾但其实际收入却未受到影响,或者虽然残疾程度较轻但对其就业产生了严重的职业障碍的,可对该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另外,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付金额要根据普通适用仪器的合理价格标准进行计算,对于某些对伤残情况有特殊需要的案件,也可以参照相关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来确定对应的合理价格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教育环境中,教师与服务人员并非未满法定成年年龄者的法定监护人,而家长则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通常情况下,学校并不需要承担直接的监护职责,除非存在明确的授权协议。然而,如果学童在就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可能负起有限的协助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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