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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给小三的房子是否就真的归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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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1966人看过
导读: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
赠与给小三的房子是否就真的归小三

一、赠与给小三的房子是否就真的归小三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

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赠与给小三的房子是否就真的归小三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之前,权利人可向合同相对人请求承担缔约过失之赔偿责任。

然而,当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诉求时,其自身亦需审视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例如,若当事人明确知晓对方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如在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中,明知该房屋并非由单一主体所有,即便未能获得追认而遭受损失,也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此部分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未得到当事人追认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有过错方承担因缔结合同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若某合同方欲主张赔偿,需首先厘清其自身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过错。譬如,若该方明知对方并不具备合法的民事权利,例如在共有房产的买卖之中,明知房地产并非独属某人所有,则即使未能获追认并造成实质性损害,亦可能需要自行承受相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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