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会怎么判刑
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谓一般事故,即是指在责任事故中涉及到三名以下人员的伤亡情况,或十名以下人身受创程度达到重伤,抑或是直接经济损失介于10百万元至1千万元之间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则相对严重许多,它往往造成三十人以上的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的重度伤害,亦或是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亿人民币以上的大规模事故。
重大事故的范畴则较之前者略有放宽,指的是构成了十人以上但不超过三十人的死亡,五十人以上但不超一百人的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介于5千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意外事故。
而对于较大事故的定义,则是产生了三人以上但不超过十人的死亡,十人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人的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介于1千万元与5千万元之间的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过程中所导致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同样也被划归重伤的范畴进行计算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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