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一份完整的仓储合同通常应当包含以下关键条款:
首先,明确具体的货物品类及品种;
其次,详细规定货物的数目、质量及其相应的包装要求;
此外,还需确定货物验收时所涉及的审查内容、评估标准以及合理可行的验收方式与完成时间等要素。
这一类型的合同被法律界定义为:
在仓储服务提供者(即保管方)接收并储存由存货人提交的仓储物品后,存货方向保管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特征
仓储合同具备如下显著特性:
首先,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质的合同类型;
其次,在仓储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仅为货物的占有权暂时性地移转给仓储保管方,而货物本身所蕴含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依然归属于存货人所有;
再者,仓储合同规定的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类物品,而非不动产,因此不动产无法成为仓储合同的合法保管对象;
最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质,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来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中至关重要的要点主要包含:对货物类别的精确阐释、品种种类的详尽说明、数量规模的严谨界定以及品质要求的严格设定,同时还需涵盖包装方面的详细信息;此外,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验收的现行标准与方法,以及验收工作的完成时限。从根本上讲,该合同的实质在于存货人向保管方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而保管方则有责任按照约定接受并妥善储存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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