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舞弊减刑罪既遂需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触犯此罪行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如有特别严重情况发生,刑法将会判处其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下述情形:
在执法过程中错误地对严重罪犯进行了减刑、假释或者暂时性的监外执行;
这种被错误减刑、假释、暂时性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继续进行犯罪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威胁;
同样,如果是由于执法人员的错误操作导致减刑、假释或者暂时性的监外执行,并因此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或者是在处理案件时,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从而错误地办理了减刑、假释或者暂时性的监外执行等情况,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徇私舞弊减刑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对于徇私舞弊减刑罪所应面临的刑事法律责任,应参照如下规定予以认定和追究: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不满足法定减刑条件的情况下为特定罪犯实施减刑行为,则依法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倘若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为严重,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种犯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者有可能遭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处。若情节较为复杂,例如:已经获得错误量刑释放的重大罪犯再次进行犯罪行为对社会构成了潜在风险;因执法工作的误差而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收受贿赂并因此在量刑裁决中出现误判等情况,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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