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刑法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二、刑法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或转账等非法用途;
(二)将已过期、停止流通或已经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信用卡继续投入使用;
(三)未经授权便擅自盗用或冒用他人名义的信用卡进行任何违法交易;
(四)故意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则,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缴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行进行催收之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对于那些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犯罪分子,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如果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的,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若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就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行为,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二)欺骗他人获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三)通过窃取、收购、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途径进行使用;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所有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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