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要件为: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一个关键要件是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也是抵押权人善意的表征之一。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动产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在约定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正式生效之时起即被设定,然而如未经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则不能对善意无过失的第三方形成干扰与抗辩。
设立抵押权这一行为,应由各方法律关系责任人采用严谨的书面方式确立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通常需包含如下几项重要条款:
①明确所要担保的债权类型以及其具体金额;
②明确债务人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需要承担的期限范围;
③详细描述抵押财产的具体名字、数量等详细信息;
④明确担保范围涉及的各项事项。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受让方在接手该动产时显示出善意;其次,其购买价格必须合理;最后,所转让的动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其中,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核心要素便是抵押登记的完成,这同样也是判断抵押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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