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是否合法
具备合法的拒赔原因才能称之为合理。当面临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时,您有权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通常是保险公司得以拒绝理赔的条件:
首先,若出现的保险事故并不在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之内;
其次,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即便被保险人身处风险之中,保险公司亦可选择不予赔偿;
再者,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免责事项;
此外,若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最后,若投保人系自杀身亡或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等。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满足要求的。
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由保险人专门进行询问的事项及其内容之范畴。
若双方对于这一询问的范围与内容产生分歧,则应由保险人方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如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遵守关于投保单询问表格中列举的概括性条款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本身具有详细明确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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