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建小产权房属于遗产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有权继承小产权房的使用权权益。然而应注意到,由于小产权房所含制式特性及取得途径特性等原因,使其流通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仍然可以视为物权中的一种重要存在形式,并可伴随着自然人之死亡事件的发生,由合法继承人取得该小产权房的使用权权益。若无遗嘱处置情形发生,则该小产权房将依据法定程序传承予相应的继承人,然而由于部分情况下可能无法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等原因,继承人需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后,签署继承协议,对该房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处理。如未能达成预期共识,则应通过提交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这一途径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自建小产权房拆除如何赔偿
关于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倘若遭遇拆毁,并无任何形式的补偿机制。
所谓“小产权房”,即为那些未能依照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及缴付土地出让金等多项费用的情况下,于农村集体用地之上所建造的房屋。
此种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并非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通常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负责签发。
从根本性质来看,小产权房实属非法建筑物。
政府对其进行拆除乃是行使行政权力之举,故无需向房屋使用者支付任何赔偿款项。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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