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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劳动仲裁后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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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1 · 2119人看过
导读:若贵公司未依法缴纳公积金,应负责建立与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缴存登记。未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完成,否则将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劳动仲裁裁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贵司未履行,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劳动仲裁后怎么补偿

一、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劳动仲裁后怎么补偿

若贵公司未能依法缴纳公积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贵司应当承担起建立与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责任,并且进行相应的缴存登记等工作。

如若贵司未能做到此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有权责成贵司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否则将可能受到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行政处罚。关于劳动仲裁之后的赔偿事宜,假如劳动仲裁裁定贵司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但贵司却未按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那么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该项仲裁裁决的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怎么办算不算违法

如若贵司未能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按照法规要求,贵司负有按时、全额地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不能出现逾期交款或减少缴纳额度的情况。

对于那些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方面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必须经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进行深入探讨和决议,同时需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严格审查,最后必须上报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才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降低缴存比例或暂时停止缴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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