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必须公示么
依照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在通常情况之下,必须要在相关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布与公告。
然而,由于种种特殊原因,也有可能存在着某些情况下无法实现公开的境况。对于行政机关所制作的政府信息,其负责公开的单位自然是制作这些信息的行政机关本身。而当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里获取了政府信息之后,则由保存这些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公开披露。
至于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那么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这些信息的行政机关来负责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行政处罚必须程序守法吗
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法规则,这不仅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明确的程序要求,而且也需遵从其他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中所制定的相应程序规定。
在《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范的同时,还特别强调指出,如果行政处罚缺乏法定依据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流程,那么这样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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