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未成年女孩谈恋爱具体判几年
在一般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谈恋爱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如果涉及到与年龄未满十四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问题时,就会被判定为强奸罪,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至多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若对象是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却仍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并且这类女子存在于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定岗位上,那么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所谓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期通常是从三年以下开始,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最高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和未成年女生谈恋爱是否违法
关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恋爱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法律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事实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恋爱行为本质上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然而,除了法律范畴之外,公众普遍认为这种恋情可能涉及到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规则的问题。
此外,如果恋爱行为中包含性相关的事宜,必须更加审慎对待。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若其监护人、抚养者、看护者、教育者或医疗工作者与其发生性关系,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一般情况之下,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建立恋爱关系,并未受到法律的禁止。然而,如果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便会触犯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或/及奸淫幼女罪,面临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倘若性侵对象为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并且存在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身份或关系,那么对其实施强制性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刑罚范围通常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情节特别恶劣者,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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