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分公款罪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设立“私公款罪”这一具体罪名,对于涉嫌私分公款行为的定性,通常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举例而言,如果私分公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可能会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加以惩处。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者,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要件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须具备特定身份——即仅限于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
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或私人皆不得担任此项罪行的犯罪主体。
私分罚没财物罪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机构所实施的,其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性地私自分配给个体成员,并且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标准才可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并无“私人公款罪”这一具体罪名,因此对于涉及到的涉嫌非法分配公共款项行为,需要参考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定和处理。在某些情况下,若此类行为严重触犯了相关法律,可能会被视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个人或团体私分国有资产的金额累积达到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时,应当被认定为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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