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交物业费物业有权收滞纳金吗
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并无权力收取所谓的“滞纳金”。这里所说的“滞纳金”,其实是指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期限、未能按照法定要求交纳相应费用的行为者,行政机构依法有权强制收取的一种额外费用。
然而,物业公司并非行政机构的范畴,因此,他们并不具备收取滞纳金的法定权限。然而,若业主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情况,物业公司则可依据签订的合同协议,按照商定的条款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罚金作为惩罚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晚交物业费物业是否有权收滞纳金
在拖欠物业费用方面,通常会引发大众对于是否面临法律诉讼、是否应承担违约金,亦或称之为滞纳金等问题的关注和担忧。
然而,这些具体事项的处理方式将依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区别。
首先,关于拖欠物业费是否确实会产生滞纳金,主要取决于各业主与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实质上,这类所谓的“滞纳金”实则属于违约罚金之列,只因拖欠物业费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当事人双方早已达成并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如若合同文本中明确列出了对滞纳金的相关条文,便需依照合同约定加以履行;
反之若未对其进行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机构无权擅自收取此类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权利收取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所谓"滞纳金",这是因为滞纳金乃是由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了法定时限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所依法强制征收的额外费用,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并非属于行政机关范畴。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收取相应的违约罚金以作为一种具有惩戒性质的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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