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被强拆后怎么办
当面临房屋遭受强制拆除的情况时,被拆迁人有权利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的两年内向当地的房屋征收工作负责任机构(普遍情况下由市级或县级市政府以及市级国土资源局承担此项职责)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除此之外,在上述流程里,也可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同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待法院通过事实认定出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且实施了强行拆除,则必将支持被拆迁人对此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我们的国家已明确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环节中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方式,也就是说对于被征收人的合理合法建筑,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强行拆除,仅能采取司法途径进行强制执行。这也进一步表明,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部门需要首先获取来自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裁决通知书,才能够依法对所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子算谁的
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于证书所标注的特定对象。
该类房产不得对外转让或租赁,以供非农业领域之用;
然而,其产权继承人有权合法地享有和传承此类物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若遭遇房地产被强行拆除之情形,住房所有者有权于两年内向负责实施房屋征缴工作的相关机构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在涉及对决定进行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同样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一旦法院判定拆迁方存在非法强行拆除的行为,便会支持赔偿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废止了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实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做法,只允许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强制执行。因此,拆迁部门必须首先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才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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