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是偷税吗
是的。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
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税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法院怎么判
在我国法律制度的现实操作环境下,针对“黑白合同”问题,需要因应其标的额度或涉及的权益状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区别对待。对于这类问题,法律机构通常会采取两种主要处理策略,即以以下两点作为指引:
首先,当相关规定对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制管理时,司法机关通常会提请已备案的合同优先考虑,此乃普适性原则;
然而若已经备案的合同并未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反而另存实情的合同中包含了非法利益因素的话,此时便需将定价权转交给实际执行的那份合同,其他方面仍旧遵照已备案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接着,若备案合同中并无相关条款设定,而另一个“黑合同”中却有所约束,那么就应当遵循后者的规则予以执行。
其次,在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甚至未曾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当两项合同均已依法签订且并行推进时,司法机关通常会倾向于选择实际被执行的那一份合同来作为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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