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盖有公章的欠条谁负责偿还
一般来说,借条上盖有公章的借条这就是属于公司的债务,公司的债务自然有公司负责还款。如果个人借款却冒用单位公章,也只能是单位在履行了还款责任以后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为债权人,只需要凭借借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盖有公章的借款合同无效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与否皆取决于其是否触犯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或者是否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一份加盖公章的借款合同仅作为形式要件,无法直接决定其效力高低,关键还在于借款合同条款是否可能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是否悖离公共道德准则。若借款合同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框架,以及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同时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那么即便加盖了公章,这份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若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即便加盖了公章,这份合同仍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借款合同乃是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文书。尽管此项规定揭示了借款合同的基本性质及主要内容,但并未对合同生效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进行详细阐述。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加盖公章的借款合同本身并不能决定合同的有效性,而合同的有效性则完全依赖于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合同条款合法,并且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那么这份合同便具备法律效力。反之,若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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