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有精神病能离婚吗
鉴定一方有精神病的能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鉴定有精神病可以减刑吗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并触犯法律的罪犯,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便可行使减刑权:在其缓刑期内,如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有立功行为出现,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而若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给予更进一步的减刑优惠。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针对确定一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是可以进行离婚操作的。若在婚前存在故意隐瞒精神疾病且婚后经过治疗仍然不能得到治愈;或者在婚前已知另一半存在精神疾病却仍然选择与其缔结婚姻关系者;亦或是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任一方出现精神疾病且长久未能治愈的现象,都应被视为夫妻之间的情感已经破裂。在此种情形下,若其中一方坚持提出离婚请求,经过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准许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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