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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吸收合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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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0 · 2282人看过
导读:《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关于吸收合并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吸收合并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法关于重组的规定是什么

此种解决方案得以实现途径如下:

1.收购与兼并。此处所述即为上市公司对他方企业的股权或是资产进行购买,从而取而代之地进行兼并,或是采用定向扩股的模式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

2.股权转让。同样属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项关键手段便是股权转让。

3.财产剥离以及所持有的股权的出售。

4.资产置换,这亦是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中的一个重要措施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企业的并购行为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操作,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吸收合并中,一家公司将另一家或多家公司收至旗下,作为被吸收方的公司则会因此而解散;而在新设合并中,两家或多加公司将会联合起来,共同组建一家全新的公司,在此过程中,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均需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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