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中车辆维修费谁承担
同等责任不等于各方对事故损害承担的比例同等,如前所述,在机动车介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先行赔偿的,而交强险是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都得赔偿,因为其存在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同责需不需要给对方误工费
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涉事双方当事人都会享有误工费赔偿权。众所周知,仅当因遭受人体伤害以致无法维持正常的职业活动,从而导致薪资收入或其他形式的合理收入减损的一方当事人,才具备领取误工费的资格与权益。对于受害者而言,倘若拥有稳定的薪酬来源,那么误工费便依据其实际损失的收入来进行计算。若受害者并无相对稳定的薪酬收入,则需依照其近三年内的月均收入水平进行核算;倘若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在过去的三年间的平均收入状况,亦可参照向争议法庭提起诉讼所在地区内同一或类似行业于前一会计年度内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由此来确定最终的误工费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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