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取保候审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被刑事拘留过后取保候审出来了,如果没有判刑犯罪是可以开无犯罪证明的,否则不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拘取保候审去哪办
此问题需依据特定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试图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分阶段向不同的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其次,在侦查阶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进入起诉环节后,则应向检察院提出此类申请;
至于审判阶段,自然是向法院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批准其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拘留后得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获得释放者,若最终未受判决有罪即可以开具无犯罪证明;反之则不行。不妨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措施是由公安机关乃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接手的案件侦查活动中因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而采用的一种暂时性夺去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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