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费用
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二、司法鉴定费用多少钱
具体标准如下:
1、针对价款未超出十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事项,应依据本办法所附之详细收费准则予以执行;
2、如果价款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者,需按1%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3、若价款数额处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话,则需按照0.8%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4、当价款超越一百万元人民币但未达二百万元人民币之时,需依照0.6%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5、若价款金额位于二百万元人民币之上但未达到五百万元人民币之际,需要按照0.4%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6、如果价款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时,应按0.2%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7、对于款项金额逾越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应按照0.1%的比例进行额外费用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第三条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的申请费用应当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进行承担。在诉讼过程中,由于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环节所产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决定直接由当事人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支付,而人民法院则不会代为收取和支付这些费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