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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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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0 · 1226人看过
导读:(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

一、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证人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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