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证金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保证金最多不超过多少
通常而言,合同保证金一般规定为合同总价款的5%-10%左右。此项保证金系签订合同时所达成的某种约定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双方均能顺利且妥善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一般来讲,在合同条款执行基本完毕之后,即可确认收货并着手退还原先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当然,倘若有明确的退还条件及退还时间等相关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来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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