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种类: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最早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定,对于涉嫌违法行为,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后两年内予以追查并作出相应惩处,若在两年内未被察觉或揭露,则不得再行施加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此需强调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中所包含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进行考量,而非违法行为人自认为或许构成本罪之时,且若系涉及连续或者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其法定惩戒期也将依据最终违法行为结束的日期来进行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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