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要有哪些条件
预售商品房要满足的条件有: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等。
《城市商品房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购买预售商品房且未全额支付房屋款项的消费者而言,首先需获得开发企业的首肯方可与接手方签署转让协议;对于已全面完成预售商品房全部总价支付的购房者来说,则可依据法律规定与新购房者商定并签订转让协议,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供相关通知;转让协议的双方需在转让协议正式生效之后亲自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协议登记备案手续。
然而,由于部分地区出于防范期房过度投机行为的考虑,尚未实现对再转让行为的直接备案,而是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这往往导致期房再次购买者面临更大的合同风险,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更加谨慎和周密。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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