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所有城镇地区的在业职员,不论所属工作单位的性质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是否已经拥有住房等问题,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如果某家用人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成功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未为旗下员工成功建立住房公积金专门账户的话,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些程序;如果对方仍然未能遵守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并且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其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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