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未遂的判定情形是什么
绑架犯罪未遂之判断情景乃指实施绑架罪犯行过程中,因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完全实现绑架行为。
具体而言,若犯罪分子在试图对被害人加以控制之际被迅速察觉并遭到制止,或是在转移被害人的途中遭遇警方逮捕等情况均可视为绑架犯罪未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构成未遂犯的罪犯,应依据既遂犯的相关标准从轻或减轻其应受处罚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绑架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最新
认定构成绑架罪未遂的两种典型情况如下:
首先是在犯罪分子着手进行绑架行动之时,由于被害者的激烈反抗以及他人的及时救助,使得原本预定实施的绑架行为未能如期实现,以致未能真正意义上地控制住被害者。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已经成功地将被绑架者掳获并带到某处,但是却因为各种无法预料的原因(亦即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其未能立即实施向被绑架者家属索要赎金等非法要求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绑架罪的未遂形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判断绑架罪是否已遂方面,应该关注于犯罪行为实施阶段,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无法完全实现其预谋的绑架目标。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正在试图对被害者进行控制,但在行动中立刻引起了他人的警觉并采取了干预措施,或者在转移被害者的过程中遭到了警方的逮捕等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绑架罪的未遂形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已经定义为未遂状态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已完成犯罪行为的标准来衡量和裁定,通过适当的减刑或者减轻处罚形式,以达到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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