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被告人翻供如何处理
若强奸罪被告方在庭审进程中推翻先前供述,导致涉案事实引发争议且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则有必要启动新的调查取证程序,该步骤很可能导致案件需在较长时间段内暂停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如此类状况致使案件在长时间内不能持续审理,法庭有权作出裁决宣布暂时停止审理。
待相关情形得以消除之后,法庭应马上恢复案件审理工作。
在此期间所耗费的审理时间不会计入原本限定的审理周期之内。
因此,若由于被告翻供而导致案件无法进行下去,法庭便可依据法律规定而决定临时停止审理,待最终查清事实真相以及完善证据链条后,再酌情恢复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强奸罪被告后多久可以审案
犯有强奸罪之人所面临的刑罚判决通常需耗时两个月左右,最长不可逾越三个月的期限。若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强奸案件,抑或是存在着法定情形的话,则必须经由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方可申请延长至三个月。若仍然存有特殊情形且需要再行延长的,则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可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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