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给子公司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向子公司发放贷款并恶意挪为己用的行为,应被视为挪用资金罪的分支。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凭借自己担任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金额较大,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巨大,那么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涉案者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们将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借款给子公司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有几种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规定如下:实施该罪行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庞大,则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若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更将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挪用资金罪,主要是指那些身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自己使用或借予他人,而当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运用这些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甚至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点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相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国有资金供个人使用,从而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挪用资金罪来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一人公司的普通员工,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对于股东本人的挪用行为,不应视为本罪。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
此外,对于那些正在筹备中的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公司正式登记注册之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即将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从而构成犯罪的,同样应按照挪用资金罪来定罪量刑。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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