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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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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8 · 2062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后有责任立案侦查,但未明确二次刑事拘留是否需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应依法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拘留等措施,是否需检察院同意需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二次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一、二次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险罪行或犯案人之后,有义务依照其管辖范围进行立件侦查。

然而,这个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二次刑事拘留是否必须得到检察院的同意。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进行立件侦查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侦查工作的需求,依法实施拘留强制措施

若需进行二次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其中可能涉及到检察院的批准或监督。

然而,具体是否需要检察院的同意,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因此,我们不能仅凭第九十九条就直接得出结论,可能需要深入研究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二次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1.在特殊情形下,经过县级或以上级别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审查并批准逮捕的期限可在原定的三天基础上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时长为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

2.针对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性质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有资格将审查及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构在发现犯罪行为之后具有立案侦查的职责,然而对于二次刑事拘留是否需要得到检察机构的批准并无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拘押等强制措施。关于是否需要经过检察机构的批准,则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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