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公司资金的认定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二条详细阐述了挪用资金罪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界定的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中的员工,基于职务上的便利,有意识地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私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五项基本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式员工;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通过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行为;
再次,被挪用的资金必须是本单位所有的资产;
接着,这些资金被行为人私自挪用后,要么是供自己个人使用,要么是借给了他人;
最后,挪用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级,即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则主要依据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及挪用行为的性质而定。
具体而言,若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若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那么行为人将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若挪用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额归还给受害方,那么法院会酌情考虑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法院也可能会选择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标准,包括行为人的身份、挪用资金的性质、数额、使用方式等等,同时也要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和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关于挪用资金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挪用资金罪是特指单位内部员工基于其特定职位之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资金移作他用,供自己或者他人非经营性使用,其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程度并且已逾三个月仍未能如期返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被用以进行盈利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犯罪情形。要成立此类罪行,必须具体满足行为人为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实施了对本单位资金的非法挪用行为,以及该挪用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相当的涉案规模等关键因素。关于量刑方面,会根据实际挪用的数额及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刑事处罚,惩罚范围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到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当然,如果行为人能够在公诉之前主动归还全部款项,那么可以考虑在量刑时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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