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刑事拘留后送去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法律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在决定对个人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应当严格遵循流程,按照规定立即将涉嫌犯罪人员投入到当地依法设立的看守所中,并且必须确保被拘留者抵达看守所的时间最迟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在此过程之中,执行拘捕任务的公安机关具备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将行为人无条件地送入看守所内进行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交通刑事拘留多长时间开庭
当涉及到刑事诉讼阶段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进行刑事拘留时,正常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的最短期限为一个月之内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随后,检察院方面将在接收到案件材料后的同样一个月以内对案件的性质做出决定,确定是提起公诉还是不予起诉。而接到指控方的起诉书之后,法院通常会在两个月之内安排开庭审理此案,但是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能会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具体的审理时间还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司法程序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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