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构成有何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第三百八十九条详细阐述了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素,即:为了谋求不法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财务。
在此基础上,如果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务,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和手续费,同样视为行贿行为。
然而,若因受胁迫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务,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多少钱立案
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对于实施行贿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以及相应金额的罚款处分。倘若该人行贿行为旨在谋求不当利益,情节尤为恶劣,甚至导致国家利益蒙受巨额损失,那么他/她将会受到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惩罚,并且须额外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更为严重的情况是,若行为人的行贿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或者对国家造成了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她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终身监禁的严厉法律制裁,同时还可能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然而,在此之前,若行贿者能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自身的行贿行为,那么他/她将有望获得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或者在协助侦破重大案件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抑或是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均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待。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款规定的内容,构成行贿罪的关键要件主要包括:通过向公务官员输送非法所得来谋求各种非法利益。在经济运作过程中,如若违反相关规定向他人提供财物、回扣或手续费,而且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则视作涉嫌行贿行为。然而,如果因受到强制或者威胁而被迫交付了财产,并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不正当的收入,那么这种情况将被排除在行贿犯罪的范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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