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判拘役怎么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对于被处以拘役的犯罪分子而言,其刑期自该判决的执行之日(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若在此之前已经有过暂时性的羁押,那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所羁押的每满一天都可转化为起始刑期中的一天。
因此,刑事拘留期间的时长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未来拘役刑期的替代或折损。
然而,至于究竟能抵扣多长时间的问题,还需根据实际的羁押期限进行精确计算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判刑后还需要交罚款吗
在接受刑事拘留后是否须承担罚款责任,必须基于行政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罪犯应认识到,刑事拘留乃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专门针对那些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人。我们通常所见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刑事拘留以及罚款两种。这两种处罚方式,不仅可各自独立应用,也能联合实施,即采取罚款与拘留相结合的形式。
至于是否需要支付罚金,则需视处罚机构是否已对您施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定。若未曾施加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您便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反之,若已施加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您便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那些被判处拘役处罚的涉罪人员来说,他们应承担的刑期将从审判结果正式生效的那一天起算。若是在此之前,他们已然经历了短暂的羁押,则参照相关法规,这些被羁押的日子都可能被视为是起始刑期中即将开始计算的日子。于是,在刑事拘留过程中所累积的天数便可在某种程度上视作将来拘役刑期的一种提前折损或是替代。然而,关于到底能抵消多少具体刑期这个问题,仍需要根据实际的羁押期限进行精确的计算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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