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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可以办理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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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8 · 1847人看过
导读:拆迁安置房通常无需贷款,因补偿充足。贷款条件包括本地居留证明、稳定公积金缴款记录(一年或六个月,视情况而定)、实际房屋拆迁项目、安置房作为抵押、良好的财务和信用状况,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两类安置房区别对待:重大市政工程配套房不可贷款,其他中等价位商品房可按揭。
拆迁房可以办理贷款吗

一、拆迁房可以办理贷款吗

拆迁安置房具备贷款资格。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使用贷款来支付相关费用,因为拆迁所提供补偿款项通常会远超购房所需的费用。

针对安置房的贷款办理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贷款申请人需具备本地永久居住证明或者有效工作签证;

其次,申请贷款时,自封存公积金起至申请日期为止,需要至少一年(含一年)的正常且衔接的缴款记录,对于新开户的员工来说,则需要有至少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正常且衔接的缴款记录;

再次,拆迁对象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房屋项目;

接下来,对于申请购买的安置房,贷款方需要同意接受该安置房为全部抵押物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需要保持稳定的财务状况以及优秀的个人信用记录,以便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最后,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经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情况,将无法申办此类贷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可分为由重大市政建设工程引发的配套或配购商品房以及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致使拆迁公司通过其它渠道为拆迁户购置的中等价位商品房。

其中,第一类无法进行贷款操作而第二类则应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可以进入市场流通并实现按揭贷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房可以买卖交易吗

拆迁房具有交易的法定权利。所谓的拆迁安置房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涉及城市道路及其他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妥善安排被迫迁离原住址的居民而建造的住宅房屋,当此类房屋达到五年产权期限并成功取得所有权证书之后,进行合法、有效的销售活动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通常来说,征地拆迁安置房是不必通过贷款进行购买的,这主要归功于其所提供的足够补偿款项。然而,如有贷款需求,则需满足以下条件:持有本地居民身份证明;具备稳定的公积金缴纳记录(时间为一年或者六个月,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差异);此前实际参与过相应的房屋拆迁项目;能够提供相应的安置房为贷款抵押物;以及保证良好的个人财务及信誉状况,且未曾产生任何尚未偿还完毕的公积金贷款。在实践中,政府对于两种类型的安置房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政策执行方式:对于那些由政府主导的重大市政工程配套房,政府明确指出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贷款购买行为;反之,对于其他市场定价的中等价位商品房,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按揭购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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