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拘留所的拘留时间是多久
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限,规定最长达二十天;
而刑拘的期限则通常限制在最多为期三十七日。
这是因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的时候,他们必须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案件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延长一到四天天。
至于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能延长至三十之日。
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具体时限,公安机关若认为需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查批准。
对于特殊情况,例如犯案次数多、流窜作案或伙同他人作案的严重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上海拘留所取保候审条件都有什么
1.对于可能被判处在其有期徒刑之上刑期的被告人,在考虑取保候审时,应当着重评估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2.此外,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完全自主且不便,以及正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由其本人抚养的幼儿的女性被告人,也符合采取取保候审而不会引起社会危害性的条件;
3.对于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案情,建议优先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4.对于经审判后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且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状况,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手段来延续调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拘留的权力,最高为二十天;同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也不会超过三十七日,但在被拘留之后的三至三十天工作期间(若情势需要可以延长),必须将该案件送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核与审批,具体的要求和程序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审核与审批的时长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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