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是否可以事先指定民法典有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监护人可以在生前进行指定。
倘若是被监护人之父母来担任监护者,也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确立指定监护人。
此外,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之人员亦可以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人是否可以代替被监护人卖房子
依照现行法规,法定监护人并不具备出售被监护之人房产的资格与权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具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限。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赋予子女的情况下,即便该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其仍保有房屋所持有的所有权,这无疑受到国内法律的充分保护。在此种前提之下,子女的监护人并没有权利私自处置房产进行变卖。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享有生前指定权,即父母可以以遗嘱形式来确定其子女或其他亲属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继承人,并对此作出具体安排和分配。此外,如果存在多个有资格成为监护人的人员,他们之间也可以进行充分协商,共同确定出最适合担任监护职责之人,确保被监护人在各种突发状况或紧急关头能得到及时而恰当的照料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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