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如何赔偿
首先,若是由雇主做出不再续签的决定,那么就需要负起支付经济赔偿的责任。
遵循的原则是以劳动者在该雇佣机构实际工作了多久,每满一整年就需按照其应得工资的相应比例进行支付,补偿给与劳动者。
其次,如果是由于员工自己不愿再续签合同,那么就要看究竟何种原因所导致。
首先,倘若该用人单位坚持或提升原本约定的劳动条件,而员工仍旧表示不同意续签的话,那么他们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单位选择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那么员工若不同意续签,则雇主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提供相应的赔偿。假如在劳务派遣协议结束之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因各种原因而被退回,我们也会积极协助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派遣至新岗位时能够保持原先或有所提升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待遇,但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对此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解除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我们也会依照法律法规,为每位被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是按照每名员工所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如果不满六个月的话,则需要给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在劳动关系中,关于雇主是否应当继续签订雇佣协议的问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各有差异:若由雇主提出解除合同而非员工本人,那么根据服务期限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赔偿额会按照员工每年应当获得的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然而若员工主动向单位申请不再续约,例如当单位发出优质条件但员工予以拒绝这种情况下,单位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提供给员工的续约条件低于原有的条款标准,从而导致员工不愿再行续约,这时单位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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