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检察院不批捕还需侦查多久
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若刑事案件中的检察官没有给予批准逮捕,公安局仍有权继续进行调查和追踪相关线索。
然而,对涉案人员而言,他们应该在接获相关通知之后立即获得自由,并把有关情况尽快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报告。
同时,针对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保释或观察居留资格的人士,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实施相应措施以保释或观察其日常活动。
《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一定要告知单位吗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若决定不起诉,则需向相关单位通告。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三百七十七条对此均有所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将相关文书送达至当事人手中及其所属单位。如果当事人正处于羁押状态,那么他应立即被释放。
此外,对于具有公职身份或担任党内职务的人士来说,检察院还应将该决定书转交给其领导部门,以提出相应建议并考虑是否给予政务处分或其他形式的处罚等事宜。同样,如涉及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起诉,亦须将此份文书送达至上述机构,以便其及时处理涉案人员的薪资待遇问题及处理因刑事强制措施所受影响的工作生活事宜。这一举措有助于防止并纠正“领薪坐牢”的现象,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与准确性,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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