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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小区停车位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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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7 · 7453人看过
导读:社区车位设计以满足业主需求为主,车位所有权归属通过买卖等方式约定。公共通道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不办理产权,开发商和业主均无权转让。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不计入公建面积。
民法典对小区停车位有何具体规定

一、民法典对小区停车位有何具体规定

关于本住宅小区停车空间使用的最新规定如下:

在我们的社区建筑物范围内经过严格规划设计并划定的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数与车库数量,应优先且充分地服务于本社区的业主们的实际需求。

关于这些区域内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应由各相关利益方采取买卖、赠与或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事先明确约定。

关于占用本社区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通道或其它空旷场地来停放汽车的车位情况,这类车位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应属于本社区的全体业主。

同时,位于地下的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则归属于国家。

在我们的住宅小区的地下空间内所设立的人防车位,即为恒设与人防设施之中非战备时期用作车辆停放的车位。

作为人防工程组成部分的地下室也并不算作公共建筑面积的范畴之内。

对于人防车位的所有权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此类车位依法并不具备办理产权证书的资格,其所有权既非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同样也不属于我们社区的全体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民法典对小区车位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鉴于合法建设或拆除房屋等实体性事实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解除的情形,自该等事实行为派生效果起即刻生效;

第二,所有权者就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多项权益;

第三,在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用以泊车的专用车位、车库需优先以满足业户需求为前提;

第四,针对建筑区划内,规划设计旨在汽车停放用途的车位、车库的所属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买卖、附赠或出租等具体方式进行协商约定;

第五,对于占用全体业主共有且开放使用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泊车的车位,应视为全体业主共享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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