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还有继承权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立遗嘱的额,那么按照法定继承是没有继承权的。
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具体而言,取决于多种因素。若被继承人离世之时未留下任何遗嘱,依照法规规定,将无法依循遗嘱继承。在这种情形下,不动产的分配应遵循以下的法定步骤进行:首先,采用顺位继承模式,即根据以下特定顺序依次继承:(1)首位顺位:即为合法配偶;其次为直系血亲的子女和父母;再者为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等第二顺位直系亲属。当遗产传承开始时,应优先考虑第一顺位继承者,第二顺位继承者则无权继承。若无第一顺位继承者存在,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者接手处理财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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