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了但单位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赔偿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时限届满之际,若贵公司选择不再与其续约,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司需要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个补费用根据该员工在贵公司工作的年限长短来决定,每满一年,贵司就需按照该员工正常薪资水平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额给予补偿;
如果该员工在不到6个月但大于0个月的时间内与贵公司结束合作关系,那么也可以按照1年进行补偿计算;
反之,若是只在贵公司待了不足半年便离职,贵司则需要给出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但是,当该员工的月工资高出贵公司所在地直辖市、设有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员工均工资的3倍之上,那么贵司就需要按照3倍于该员工的日均劳动力价值来确定经济补偿的额度,而能够享受的补偿年数最多为12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该名员工在劳动合同的分别或终止日期之前的总共12个月份里的平均收入。
当涉及到劳动者方面的不续约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贵公司愿意维持或者甚至提高原有的劳动条件,但是该名劳动者不接受续约的话,那么此时贵司并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如果贵公司坚持要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而导致该名劳动者无法接受续约的话,那么贵司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依法向该名劳动者全额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问题,在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之后,如果该名劳动者仍然留在原贵司从事工作,那么如果原贵司并没有对这一情况发表任何疑虑或反对声明的话,那么就应该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都同意在原条件之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有哪一方主动提出结束劳动关系,那么法律应予以支持和尊重他们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合同到期了被辞退有补偿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关系时,若由雇主方面主动提出不再续约,应对其工作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应按照每位工作者在本机构中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发放。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情况,也应按照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未满半年的情况,则需以档期为基准,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雇佣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之际,雇主需要根据雇员的任职期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所依据的是雇员每服役一整年间即可获得的金额,即每满一个年度则补偿一个月份的薪水。然而,倘若雇员在雇佣期间不满六个月,雇主亦应对其给予半数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员的薪资水平超越了所在地区的平均薪资的三倍,那么雇主要将其视为每日平均薪资的三倍来予以计算,当然,这个上限设为12个年度。假设工厂尽力保存现有薪酬待遇甚至提升条件,但雇员坚持退出并拒绝签署续约协议,这种情况下,雇主就没有责任提供额外补偿。反之,如果雇主降低自身坚持的条件,从而使雇员难以接受,此时雇主必须支付等额的补偿。如果雇员决定留在原岗位并且没有提出疑义,这将被视作对续约的默认承认可行。从法律层面来看,不论是解散还是终止雇佣关系,都应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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