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不公开审理
在行政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公开审理环节,对于涉密性较高的国家机密信息、敏感性的个人权益领域以及其他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特殊案件,理论上是不应该进行公开审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但当此类案件牵涉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按照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时,需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不公开审理。
而在特定的商业秘密案件当中,若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表示希望能够不进行公开审理,则应当尊重并考虑其意愿,依法予以决定是否可以实施非公开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借款合同
在此次有关行政诉讼的探讨之中,我们要着重关注借款合同这一概念。所谓借款合同,即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经由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的,关于借款事宜的法律协议。这份合约对于借款的类别、币种、使用目的、借贷金额、利率水平、期限设定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借款合同正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请求借款,并承诺到期返还该笔款项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的一种合同关系。为了确保其合法性以及稳定性,此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呈现,除非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事项上,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当我们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遇到行政行为对借款合同产生影响、需要对其进行确认或者撤销等相关问题时,法院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行政争议公开审理原则中所涉及到的个案,虽然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公民个人的私隐权益以及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披露的事项,应当进行非公开审理,以保障国家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针对商业秘密案件这一特殊类型,如果涉案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以斟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非公开审理,以充分尊重涉案人的意愿与权益,并且确保在法律框架下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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