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可以。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
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国企员工可以做私企股东吗
国有企业职员具备在私营企业持股的资格。
然而,对于政府机关公务员进行此项活动则存在一定制约,然而对于普通企业职员却并无相关限制,除非您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约中有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国家公务员不得在私营企业进行投资。一般而言,国有企业内部具有行政编制的职工则被严格禁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另外一种情况是,尽管国有企业职员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从事商业经营的权利,但大多数企业会在劳动合约中附注一条,即在劳动雇佣期间禁止参与任何非本公司业务范畴内的商业盈利性活动。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是合法的,但除非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或者具备充足的合理性,否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没有权力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并且必须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执行;如果员工表示反对,那么企业无法强行要求员工额外加班。当企业为了确保生产运营的持续性而需要增加工作时间时,必定会与工会和职工积极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才能决定延长工作时间,而且每天最长的总工作时长也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一个小时。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